1.對村內違法建設的鄉、鎮人民政府有權予以拆除。鄉鎮人民政府發現正在建設的鄉村違法建設後,應當立即書面責令停止建設。當事人不停止施工的,可以查封施工現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清除。
二、違法建築的認定標準是什麽?
1,未經申請或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設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修建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建築物使用性質的;
4.擅自將臨時建築設置成永久性建築。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沒有規定無證房屋不予補償。如果無證房屋在沒有任何結論的情況下被強行拆除,就產生了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其中,應當有認定違法建築的法律文書,不服的當事人有抗辯、復議和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