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體土地屬於集體經濟產權。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民法通則》第七十四條規定:“勞動群眾集體組織的財產屬於勞動群眾,包括法律規定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物權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集體成員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但是依照法律屬於國家所有的除外;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承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集體經濟組織中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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