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62條對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行使所有權。符合下列規定: (壹)土地屬於村農民集體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法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二)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的,由村內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依法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三)歸鄉鎮農民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多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經濟發展。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管理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和支持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開展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