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占集體土地的村民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舉報。集體土地是我國土地所有權的壹種形式,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主體是農民集體,而不是集體經濟組織。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征用下列土地,須經國務院批準:
(壹)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五公頃以上的;
(三)其他土地七十公頃以上。
征用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征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事先辦理農用地轉用批準手續。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單獨辦理征地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地審批範圍內農用地轉用的,應當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單獨辦理征地審批。超越征地審批權限的,應當按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二,征地的程序是什麽?
1,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征地方案;
2、向上級人民政府報批;
3、批準後,公布計劃;
4.登記征地補償;
5、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6.實施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