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會見犯罪嫌疑人,並在偵查階段向犯罪嫌疑人提供上述協助;
2.律師可以向檢察院審查機關詳細了解相關案情;
3.律師可以就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此罪彼罪向檢察機關提出辯護意見;
4.檢察機關采納律師意見的,可能導致案件被退回補充偵查或者不起訴;
5.可以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在偵查階段,羈押分為拘留和逮捕兩種形式,其中拘留又分為公安機關查辦案件和檢察機關自行查辦案件兩種情況。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權利;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四十條
辯護人查閱案卷的權利。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