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條實行村務公開制度。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接受村民監督:
(壹)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方案;
(三)政府捐贈和社會接受的救災、補助等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四)村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五)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的事項中,壹般事項每季度至少公布壹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應當每月公布壹次財務收支情況;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隨時公布。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公布事項的真實性,並接受村民的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