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體土地上建房需要辦理用地審批、規劃審批、施工許可等合法手續。村委會不是上述程序的審批機關,也是民事主體,不是行政主體,無權審批村民建房。因此,在沒有上述合法手續的情況下,村委會的證明只能證明建房時間和建房人,而不能證明該房屋是合法房屋。
司法實踐中,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壹般能起到確定建房時間和房屋所有權人的作用。拋開合法性問題,能確定房子是妳的,其次是妳什麽時候建的。法院會根據妳的建築時間、土地使用狀況、房屋用途等事實,綜合判斷妳的房屋是合法建築還是違法建築。而且村委會也只能給妳這樣的證明,他也不會在證明裏說“村委會證明某某的房子是合法的房子”。即使出具了這樣的證明,也沒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三條居民委員會的任務是:
(壹)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居民合法權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辦理本居住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事糾紛;
(四)協助維護公共秩序;
(五)協助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構做好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與居民利益相關的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