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協商不成,應盡早向法院提起訴訟,避免日後給己方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
1.合同是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兩方或多方之間的協議。
2.合同的目的是創設、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系。
3.合同是民事法律行為。
合同以前分契約和合同。合同是壹種民事法律行為,如買賣合同,是雙方在意思相對的基礎上成立的。合同是雙方或多方基於平行方向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如合夥合同。我國現行法律不再做這樣的區分,統稱為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條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壹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五百三十三條合同訂立後,合同的基本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所不能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對壹方明顯不公平,受到不利影響的壹方可以與另壹方重新談判;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