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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對鄰裏糾紛處理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村委會對鄰裏糾紛解決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幹規定》指出,經具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協議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

鄰居之間發生糾紛後,可以去法院起訴。具體起訴流程如下: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申請立案,當事人準備證據;

2.法院決定受理後,將送達開庭公告,並在七個工作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開庭時間;

3.開庭當天,攜帶全部材料到法庭進行舉證和辯論,發表意見;

4.法院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合議庭進行宣判;

5.等待法院的判決和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村民委員會處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村民委員會對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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