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村民委員會是中國大陸鄉(鎮)所轄行政村村民選舉產生的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三至七人組成。領導權取決於每五年舉行壹次的民主選舉。未經任期屆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換村民委員會成員。不準選文盲、賭徒、罪犯,不準侮辱村民,侵犯人民利益。壹旦發現,他們可以直接向當地政府舉報。為了走出當時鄉村治理的困境,村民們率先成立了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稱為“村委會”。新成立的村委會迅速改善了村裏的社會秩序。群眾自治制度也是中國的壹項基本政治制度。居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5-9名委員組成。主席、副主席和委員由本地區所有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每戶代表選舉產生;根據居民意見,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推選2 ~ 3名代表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處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村民委員會對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