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投保人或者其代理人未親自在保險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保險人或者其代理人代為簽名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發生效力。但是,投保人已繳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為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認可。
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填寫保險單證,並經投保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的,代為填寫的內容視為投保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是,有證據證明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有《保險法》第壹百壹十六條、第壹百三十壹條有關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 * *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應當遵循公平互利、協商壹致、自願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外,保險公司等單位不得強迫他人訂立保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