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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贈送商品的費用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通常類似公司的行為可以歸為實物打折。但《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折扣主要是指價格折扣,而實物折扣按規定被視為免費贈送,流轉稅應作為銷售額處理。而且此類捐贈不屬於公益性救災捐贈,相關費用在所得稅方面不允許稅前扣除。所以按照單位的運作模式,稅務機關的說法是沒有問題的。稅法規定可以扣除的折扣就是價格折扣。如果公司能把贈送實物的政策轉換成價格折扣,也就是在政策公布的時候和實際銷售開發票的時候,把所謂的贈品產品轉換成價格折扣,在同壹張發票上寫明數量、金額和折扣,壹般不會有異議。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貼現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2006〕1279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並向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因買方在壹定時期內購買了壹定數量的貨物,或者因市場價格下降,賣方只能給予買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者補償等折扣或者優惠。因此,貴司在出現類似情況時,也可以按照本函的精神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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