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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死亡證明的法律效力

法律主觀性:

死亡證明由以下單位出具:1。在醫療衛生單位死亡的,以死亡醫學證明為準;2.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村)委會或衛生所(所)出具的證明;3 .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的,憑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4 .已經火化的,憑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所以村委會出具的死亡證明是有法律約束力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農村村民建造的住宅,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嘎。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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