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制度是金融保障制度的壹種,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存款金融機構集體出資設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被保險人按照壹定的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的制度。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資金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其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存款保險制度可以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定性,保護存款人的利益,促進銀行業的適度競爭;但它也有自己的成本,可能會誘發道德風險,使銀行承擔更多的風險,也會產生逆向選擇問題。截至2011年底,全球已有111個國家建立存款保險制度。2014年底,《存款保險條例》公開征求意見。2065438+2005年5月1日,《存款保險條例》正式實施。
國際上通行的理論是將存款保險分為顯性存款保險和隱性存款保險。顯性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國家對存款保險重點機構的設立和問題機構的處置做出法律規定。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優勢在於:明確了銀行倒閉時存款人的賠償金額,穩定了存款人的信心;建立專門機構,以清晰的方式快速有效處置問題銀行,節約處置成本;提前積累資金支付儲戶,處置銀行;加強銀行體系的市場約束,明確銀行倒閉時各方的責任。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在發展中國家或國有銀行主導的銀行體系中較為常見,是指國家沒有對存款保險做出制度安排,但當銀行倒閉時,政府會采取某種形式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從而形成公眾對存款保護的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