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強調法學研究不應著眼於書本上的法律概念和抽象的法律,而應著眼於實際的法律,研究具體法律的沖突及其審判程序。
主張存在是法的基礎,法理學以法的存在為出發點。所謂法的存在,就是不斷出現但不重復的法律事實,即壹個具體的案例就是法的本質、效力和真正的起源;
2.強調法律的價值。
承認法是實現壹定價值的規範體系,法律需要實現的基本價值包括正義、秩序、自由、安全和人格尊嚴。在價值體系中,各種價值的性質和地位是不同的。法律的最高原則是個人誠信、財產享有、名譽保護、言論自由、隱私和教育。
3.強迫絕對自由和自我負責。
人身自由包括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和政治、經濟、社會生活自由。人的行為源於自由意誌,必須為自己行為的後果負責。道德責任和法律責任是人們自由選擇的必然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