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禁:1。嚴禁違規收費,向學生訂閱或銷售違規教輔和學習用品;2.嚴禁酒後上班,上班時間打麻將,參與賭博和封建迷信、邪教活動;3.課堂上禁止吸煙、使用通訊工具、會客;4.禁止考試作弊;5.禁止訓斥、諷刺、歧視、侮辱學生及其家長,禁止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
十不:1,不諷刺、挖苦、歧視、體罰或變相體罰;2、不強迫學生購買學習輔導資料,不向學生推銷商品;3、不責備或斥責學生家長;4、不準在課堂上使用手機或其他通訊工具;5、酒後不上課;6、不從事有償家教或第二職業;7、不空班,不拖班,不作業。不準要求學生家長收受財物和利用職務和服務謀取私利,不準向學生收取超出上級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的任何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任合同,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愛國主義和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和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和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