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對方被告人或者刑事辯護律師想認真壹點的話,他會跟法庭說清楚,這些東西早就應該在開庭前交上來,方便提前準備論文答辯。現在這些東西都是臨時提交的,應該允許法院給他們幾天的答辯期。如果建議增加答辯期,屬於比較現有的規定,法院壹般會允許下次開庭討論相應的問題。壹般由被上訴人或第三人習慣性地設定論文答辯截止時間。因為被上訴人壹般是行政單位,舉證責任很大,所以論文答辯基本沒有太大變化。
大多是“作出行政行為的程序合法,證據確實充分,評價證據確鑿,適用法律適當”。所以在庭審前的答辯時間提交了很多論文。充分準備書面論文答辯的好處是:提前整理好自己的策略,用審判長容易理解的方式寫好文字。有經驗的人都知道,想和說不是壹回事,想和畫,寫楊桃也不是壹回事。
如果沒有書面答辯,在庭審中依靠現場組織的想法來回復別人的訴訟,通常會差很多。根據我自己的工作經驗,審判長通常更重視直接證據準備充分、合理的壹方的意見。法律法規並沒有規定如果不提交答辯狀,會對被告采取什麽處罰措施。換句話說,雖然法律法規規定妳要提交,但是作為被告,妳是有權利控制的。妳可以選擇提交或者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