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家庭暴力,毆打父母,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實施家庭暴力,毆打父母,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裏的“虐待”是指用打罵、凍餓、捆綁、強迫過度體力勞動、限制自由、侮辱人格等各種方法,對與*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進行身心迫害、折磨和摧殘的行為。虐待區別於偶爾的打罵或偶爾的體罰的明顯特征是,虐待甚至常常是持續進行的,具有相對的連續性。這裏所說的“家庭成員”是指在同壹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員。非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不構成犯罪。
根據法律規定,虐待家庭成員必須是惡劣的才能構成犯罪。這裏所說的“情節惡劣”,是本罪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具體是指虐待的動機卑劣、手段野蠻,虐待老幼病殘家屬,或者虐待家屬長期不改,等等。客觀地說,這種犯罪的特點是經常虐待家庭成員。
應該有破壞、折磨、迫害被害人身體和精神的行為。這種行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積極行為,如毆打、捆綁、禁閉、諷刺、辱罵、侮辱、限制自由、強迫過勞等。,以及消極的不作為,比如不給治療,吃不飽飯,穿不暖等。,但構成相關犯罪,不能是純粹的不作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