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三十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公告期間屆滿未予答復的,人民法院缺席判決後,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八項的規定,仍然公告送達判決文書。自公告送達裁判文書之日起滿三個月,經過三十日上訴期,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的,壹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