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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資質是否構成串通投標罪?

法律分析:借用他人資質進行招投標活動,不構成串通投標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五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方式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在壹至兩年內取消其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投標的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其投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中標項目金額0.5%以上0.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金額0.5%以上0.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壹年至三年內取消其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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