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親屬可以作為證人,但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單壹證據:
1,因為有關聯,所以屬於利害關系人。
2.那麽就需要補充證人證言,即不能孤立地將證人證言作為定案的依據,還需要其他相應的證據來補充。
第二,可以出庭作證的親屬,只要勝利沒有精神缺陷,不涉及本案,都可以作為證人。
1.證人證言經核實後將作為有效證據。
2.證人證言必須經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當庭質證、核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三、在法庭上,壹個人的家屬可以作證,只要勝利沒有精神上的缺陷並且與本案無關,就可以作為證人:
1.證人證言經核實後將作為有效證據。
2.法院是否確實需要對證人證言反映的情況進行調查,通過調查、詢問、技術鑒定等方式,綜合分析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以及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鑒定結論等其他證據。
3.消除疑點,最終確定證人證言的真實可信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