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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出庭作證有效嗎?

說明案情的親屬可以作為證人作證,但其證言是真實的,不得偽造證言,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此外,證人證言不應作為定罪的證據,而應得到其他證據的支持。

第壹,親屬可以作為證人,但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單壹證據:

1,因為有關聯,所以屬於利害關系人。

2.那麽就需要補充證人證言,即不能孤立地將證人證言作為定案的依據,還需要其他相應的證據來補充。

第二,可以出庭作證的親屬,只要勝利沒有精神缺陷,不涉及本案,都可以作為證人。

1.證人證言經核實後將作為有效證據。

2.證人證言必須經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當庭質證、核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三、在法庭上,壹個人的家屬可以作證,只要勝利沒有精神上的缺陷並且與本案無關,就可以作為證人:

1.證人證言經核實後將作為有效證據。

2.法院是否確實需要對證人證言反映的情況進行調查,通過調查、詢問、技術鑒定等方式,綜合分析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以及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鑒定結論等其他證據。

3.消除疑點,最終確定證人證言的真實可信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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