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老人真的“很迷茫”,不能立遺囑,那遺囑就無效了。
(2)如果要做公證遺囑,公證處要判斷老人是否神智清醒,是否有表達能力。如果有證據證明老人確實神誌不清,公證處壹般不會為老人制作公證遺囑。
(3)但如果公證處認為沒有證據證明老人在制作公證遺囑時沒有“糊塗”,也可以再次制作公證遺囑。
2.妳手裏的公證遺囑,只有妳再給妳兒子做壹份公證遺囑,才能推翻。
3.建議:
(1)收集妳母親確實“很糊塗”、“連大兒子都叫錯名字”的證據,如小腦萎縮癥及醫院診斷證明、鄰居證言、居委會證明等。壹旦將來真的出現公證遺囑,妳可以利用證據請求撤銷後續的公證遺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如果母親確實不願意和兒子壹起生活,可以代表母親起訴要回女兒,也可以請長輩或居委會調解。
4.還有壹句話:子女無論能否得到老人的遺產,都有贍養老人的義務。老人有誰就給誰,誰來贍養遺產,這不是老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