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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雙方互有輕微傷害,派出所能讓他們不去簽調解書嗎?

派出所通知簽訂調解協議時,應當積極配合,爭取從輕處理。如果雙方對對方的傷害都認識到了自己的過錯,並且和解了,只要不是刑事案件,派出所可以不管。但如果壹方已經造成另壹方輕傷或重傷,則構成刑事案件。從刑法的角度來說,刑事案件是不能和解的。

法律分析

打架時,壹方已報警,公安機關也已依法立案。即使雙方和解,公安機關還是會立案偵查。根據傷情鑒定,不嚴重的話,不構成刑事立案的標準。公安機關先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承擔對方造成的損失。調解後,視具體案情而定。違法情節輕微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不予行政拘留。如果違法情節嚴重,經雙方賠償或其他事宜調解後,民警仍會予以行政拘留。調解不成,公安機關可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不構成刑事責任的,處以15日行政拘留,並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按規定進行賠償。如果認為發出調解書不合理,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按照規定進行賠償,並通過法律程序索要醫療費及相關合理賠償費用。如果對方受重傷甚至有生命危險,對方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給予壹定的賠償,減少受害人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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