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輕傷案件的審判程序是這樣的:壹、在審判準備階段,首先,查明當事人的身份。其次,宣告被告有罪;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和其他參加人(公訴人和辯護人)的姓名;告知並詢問是否申請退出;最後,告知當事人和辯護人自己的權利。二、法庭調查階段1,公訴人宣讀起訴書;2.(法官命令其他被告退庭受審)法官詢問被告。3.公訴人訊問了被告人;4.辯護人向被告人提問;5.被告退庭受審。3.在舉證和質證階段,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法庭提供證據;被告人談質證意見;辯護人談質證意見;公訴人向法院提供量刑證據;被告人談質證意見;辯護人談質證意見;法官詢問被告人、辯護人是否有證據可以提供,詢問被告人、辯護人是否申請新的證人出庭,是否取得新的物證,是否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第四,法庭辯論公訴人的公訴意見;被告為自己辯護;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第二輪辯論;五、被告人最後陳述;法院教育;法庭休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二條。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證人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人民警察出庭作證,對其在執行職務時目睹的犯罪行為作證的,適用前款規定。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絕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上一篇:從法律的角度:什麽是私了情節?把山留給自己?下一篇:大學生畢業實習的實習協議和三方就業協議是否與勞動合同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