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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婚姻法規定的不動產所有權,我有以下疑問,希望學法律的朋友解答。

自古以來清官難斷家務事就是壹個非常典型的案例。

1,從法律角度

結婚時加女方名字,明明是贈與,產權人卻成了兩個。如果離婚時要追究這個問題,女方有壹半財產所有權,應該受到保護。但這種贈與不同於壹般的贈與,這種贈與的前提是雙方婚姻關系的建立。如果婚姻關系破裂,這個前提將不復存在,也就是說,贈與不能等同於無條件贈與。所以在法律事務中,往往根據婚姻存續時間的長短來判斷應當保護的所有權比例。所以離婚的時候不能判壹半財產給女方,要根據婚姻存續時間和過錯責任來定。

2.從倫理層面來說。

婚姻的前提是愛情,愛情是世界上最無私的情感。如果婚姻因財產問題糾纏不清,影響婚姻關系的建立,可以判斷愛情經不起考驗。癡情的人往往可以為了愛情放棄生命,那麽財產怎麽會影響牽手呢?如果雙方還停留在這個問題上,不能互相理解,這段婚姻就經不起家務、雜事、事業投資、家庭盈虧等各種問題的考驗。妳的愛情還沒有準備好結婚。當她告訴妳她不再要求在房產證上加名字,妳也願意找到她說她會在房產證上加名字的時候,再結婚也不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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