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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客體變化與內容變化的區別

妳要參照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對象和內容。

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中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權利和事務指向的客體是客體。

例如,在買賣合同中,買方有權要求賣方交付貨物,並承擔支付價款的義務;賣方有權要求買方向其支付價款並承擔交付貨物的義務。雙方在此享有的索賠權以及與索賠權相對應的付款義務是本買賣合同的內容(壹種民事法律關系)。

這項權利和義務的對象是:

買方主張是賣方發貨(1),

賣方的主張是買方支付價款(2)。

買方的義務是應賣方的要求支付價款。

賣方的義務是應買方的要求交付貨物。

可以看出,後者(1)(2)(3)(4)是四種行為,在民法上稱為給付行為,這種給付行為是買賣合同的客體。註意不是合同中的貨物,合同中買賣的貨物叫標的物,不是民法理論上的客體,也不是貨款。

最後,有些學者不同意這個觀點,但這個觀點是普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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