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在1和2015年9月1之前實際支付的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利息,屬於不受法律保護的利息,應當用於抵銷貸款本金。
2.借款人在2015年9月1日之後實際支付的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倍,但不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屬於借款人自願履行的利息,貸款人收取該利息受法律保護,不需要沖抵貸款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借款人與貸款人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貸款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利息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壹條借款人自願支付利息或者違約金而未約定利息的,或者利息或者違約金超過約定利率,且未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請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