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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對保護公民的人身自由做了哪些規定?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公民;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人身自由是作為壹項基本的憲法權利而存在的,因此對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應當符合公民基本人權限制的壹般原則。主要包括:

第壹,要有法律形式的立法限制,即人身自由在立法上應該是“法律保留”。《立法法》第八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行使,不能將此事的立法權下放給國務院。法律第六十四條,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權不能下放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

第二,對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須基於正當目的,只有在維護壹定的公共利益時,才能受到法律的限制。壹般來說,只有當行為人犯了損害公眾利益的錯誤時,才能施加限制,可以施加行政、司法和刑事限制。

第三,限制人身自由的實施必須基於正當的法律程序,即必須由主管機關實施,並且要尊重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司法機關有最終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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