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如何處理雙方的金錢問題,是壹個眾說紛紜的話題。法律沒有強制規定,完全由雙方自行決定。雙方可以書面或者口頭約定。其實,了解壹下法律解除同居關系時的財產分割原則,或許會有所幫助。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意見10。非法同居關系解除時,雙方在同居期間所得的收入和財產,應當作為普通財產處理。同居前,壹方自願贈與另壹方的財產,可以按照贈與關系處理;壹方當事人向另壹方當事人索要的財物,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84]關於執行民事政策和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12)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11.非法同居關系解除時,同居期間形成的債權債務可以作為* * *的債權債務處理。
12.非法同居關系解除時,壹方在* * * *期間患嚴重疾病的,在分割財產時應當給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壹方給予壹次性經濟幫助。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18)因婚姻取得的財產,離婚、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產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以酌情返還。
三、對“* * *有收入”的理解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1,雙方* * *共同生活,這是* * *形成的基礎;
2.雙方* * *有相同的勞動、經營或管理,這是* * *關系的前提。只有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才能構成相同的收入,否則應視為個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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