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如何應對審計與被審計之間的“合作難”問題

如何應對審計與被審計之間的“合作難”問題

壹是加強審計執法。審計機關依法審計是法律賦予的職責,在具體工作中必須嚴格依法行政。

首先要堅持亮證執法。審計人員必須依法出示審計通知書和工作證的復印件,讓被審計單位和被調查人員知道妳在執行公務,以便積極配合。

其次,為提高工作質量,審計人員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做到透徹、細致、透徹,嚴格執行審計紀律,以良好形象和模範行動贏得他們的積極配合。

第三,必須加大查處力度。對審計中發現的違紀問題,審計機關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必要時移交紀檢監察和公安檢察機關查處,取得其自覺配合審計的威懾力。

二是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審計機關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加大對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辦和國務院關於經濟責任審計的兩個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被審計單位要充分利用審計調查、發出審計通知書、送達審計人員關於執行審計紀律的函件等機會,向法定代表人、會計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宣傳相關法律,在審計實施的全過程中自始至終加強法律法規宣傳教育,營造良好的執法氛圍,為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基礎。

三是在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時,在審計報告中說明被審計單位因各種原因未提供或提供部分資料或延遲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出具有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 上一篇:求高手翻譯,小姐姐,非常感謝!!
  • 下一篇:第六章《山西省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