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或者澳門暫行管理辦法》第九條內地公民申請因私事往來香港或者澳門,必須回答有關詢問,辦理下列手續: (壹)提交戶口簿或者其他戶籍證明;(2)填寫申請表;(三)提交用人單位對申請人赴港澳旅遊的意見;(4)提交與申請理由相對應的證明。第十條本辦法第九條第四項所稱“證明”是指: (壹)夫妻團聚的,須提交合法婚姻證明和配偶具有港澳永久居留資格的證明;(二)赴港澳照顧年老體弱父母或無依無靠的老人、兒童投靠港澳親屬的,須提交其與港澳親屬關系及其在港澳常住戶口的證明;(三)繼承或處分產業的,需提交產業狀況和合法繼承權的證明;(四)赴香港、澳門探親的,應當提交親屬的來信;如果時間緊迫,應盡可能提交與申請有關的說明或證明。(五)會見臺灣省內親屬或者會見居住在國外的親屬,應當提交親屬到達香港、澳門日期的準確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