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法》是朱元璋召見宰相胡和官員制定的。胡、王死後,朱元璋繼續沿用他們制定的法規治理國家,並再次修訂法律,在原有基礎上更加完善。幾經修改,法律的框架基本形成,體例上的壹大變化是將標題改為七個部分。
公元1397年,朱元璋身體每況愈下,覺得時日無多,於是公布了他修訂多年的《大明法》。朱元璋認為《大明法》是世界上最完善的法律,可以造福子孫後代。此後,《大明法》壹直為明朝皇帝所用,直至其滅亡。
《大明法》的意義:
《大明法》是中國明朝的壹部成文法,由開國皇帝朱元璋總結歷代執法的經驗教訓,詳細制定。極大地鞏固了明朝君王的統治,為百姓提供了安定祥和的生活環境。它是中國古代法律的典範,也是清朝乃至近代法律的立法基礎。
《大明法》適應形勢的發展,改變體例,調整刑名,肯定明初個人地位的變化,重視經濟立法,在體例上表現出各部門法的相對獨立性,擴大了民法的範圍,在“禮”與“法”的結合上呈現出新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