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權持有的定義及法律關系
股權代持又稱委托持股、匿名投資或假名投資,是指實際出資人以他人名義與他人約定代表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壹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在這種情況下,實際投資者和名義投資者持有股份或代表他們持有股份的事實往往只取決於壹紙協議。股權的法律關系有三種:1,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的法律關系;2.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3.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外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