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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後提交的代理律師聲明是否與答辯書具有同等效力?

辯護是律師針對對方起訴或上訴的要求、事實和理由,提出自己的觀點的辯護。壹般應在收到投訴或申訴後15天內提交。註意,應該改為提交新的民事訴訟法。未提交不影響審理。提交有利於法庭根據雙方觀點總結爭議焦點,法官可以組織雙方圍繞爭議焦點進行舉證和質證。在辯護中,律師和當事人都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委托書是律師根據庭審情況所做的總結性發言,涉及程序、證據、適用法律等各個方面,可以當庭提交。但是,當庭提交的材料是在沒有開庭的情況下提前寫好的,無法保證律師能夠預測到整個庭審中所有有爭議的觀點和證據,尤其是對方的觀點和意見。如果是當庭宣讀,我個人認為是作為律師的不負責任。只有在庭審結束後,律師根據庭審的具體情況撰寫摘要,才能全面反映整個案件的事實和法律。我壹般是在法庭上做口頭代理陳述,然後交給審判長,幾天之內向法庭提交正式的書面代理陳述。法院肯定會允許的。當事人自己提交的類似意見不能叫代理詞,只能叫我的意見之類的。

至於妳說的,開庭日期是準備的截止日期。沒毛病。應該是真的。我的證據、質證意見、法律意見書都準備好了,還有壹份書面委托書。但這個代理可能不完善,需要補充。不違法,也不嚴重,但這是律師責任的壹種體現。如果我寫在開庭前,不管開庭就上交,不認真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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