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書是律師根據庭審情況所做的總結性發言,涉及程序、證據、適用法律等各個方面,可以當庭提交。但是,當庭提交的材料是在沒有開庭的情況下提前寫好的,無法保證律師能夠預測到整個庭審中所有有爭議的觀點和證據,尤其是對方的觀點和意見。如果是當庭宣讀,我個人認為是作為律師的不負責任。只有在庭審結束後,律師根據庭審的具體情況撰寫摘要,才能全面反映整個案件的事實和法律。我壹般是在法庭上做口頭代理陳述,然後交給審判長,幾天之內向法庭提交正式的書面代理陳述。法院肯定會允許的。當事人自己提交的類似意見不能叫代理詞,只能叫我的意見之類的。
至於妳說的,開庭日期是準備的截止日期。沒毛病。應該是真的。我的證據、質證意見、法律意見書都準備好了,還有壹份書面委托書。但這個代理可能不完善,需要補充。不違法,也不嚴重,但這是律師責任的壹種體現。如果我寫在開庭前,不管開庭就上交,不認真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