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命權
每個兒童都有固有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包括獲得可達到的最高標準醫療保健的權利。
2.受保護的權利
免受自身發展傷害的權利包括保護兒童免受歧視、剝削、酷刑、虐待或忽視,以及對失去家庭的兒童和難民兒童的基本保障。
3.發展權
兒童有權接受正規和非正規教育,兒童有權享受促進其身體、心理、精神、道德和社會發展的生活條件。
4.參與權
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兒童有權參與社會生活,並對影響他們的所有事務發表意見。
擴展數據
《兒童權利公約》載有壹套普遍商定的規範和義務,在追求壹個公正、相互尊重和和平的社會的過程中,將兒童置於中心位置。基於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文化傳統,《公約》是壹套普遍接受和不可談判的標準和義務。
這些基本標準也稱為人權,規定了政府應該尊重的最低限度的權利和自由。這些標準建立在尊重每個人的尊嚴和價值的基礎上,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觀點、出身、財富、出身或能力,因此這些標準適用於任何地方的任何人。
這些權利伴隨著政府和個人不侵犯他人平等權利的義務。這些標準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我們不能忽視壹些權利,或者以犧牲壹些權利為代價來保證另壹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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