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委托代理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根據法律規定,授權委托書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因此,在代理合同中不僅要寫明代理人的姓名,還要寫明委托人的簽名。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165條
授權委托書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合同的簽訂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為他人簽訂合同需要承擔壹定的法律責任。如果合同是由簽字人代為簽字,或者簽字人已經認可,或者簽字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由其家屬簽字的,該合同有效。代簽在法律上屬於代理行為,其法律效力應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簽名人(即受托人或代理人)受簽名人(即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委托代為簽名的,或者簽名人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義簽名而不否認的,簽名有效,簽名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2.代表公司簽字的人沒有授權委托書、超越授權委托書或者在授權委托書終止後代表公司簽字的,代表公司簽字的行為效力未定。事後被代理人追認的,代理人對簽名承擔民事責任=未被追認的,代理人簽名的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