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有關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有關消費者生命健康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六十二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壹)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在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壹款第五項規定,在保健食品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
(三)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為其未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制作推薦、證明的;
(四)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但仍在廣告中推薦或者證明商品和服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