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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人的法律責任

法律解析:個人在影響消費者生命健康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部門予以處罰。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有關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有關消費者生命健康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六十二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壹)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在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壹款第五項規定,在保健食品廣告中作推薦、證明的;

(三)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為其未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制作推薦、證明的;

(四)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但仍在廣告中推薦或者證明商品和服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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