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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達不到交房條件怎麽辦?

法律主觀性:

開發商不交房產證可以先和他們協商,要求他們盡快履行義務,交付房產證,或者申請調解或者提起訴訟。開發商不交房產證是嚴重違約。如果開發商不履行義務,買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法律客觀性: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定。經核實,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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