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四條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和施工,並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負責組織安全設施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使用。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結果的監督和核查。
第三十六條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護、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查,確保正常運行。維護、保養和測試應有記錄,並由相關人員簽字。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或者破壞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和設施,不得篡改、隱匿或者銷毀其相關數據和資料。
餐飲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並保證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