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有問題的代言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當代代言人推薦或者證明其未曾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服務,在廣告中明知或者應知該廣告是虛假的,仍然推薦或者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三年內不得再次代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八條。
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和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以事實和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為依據,不得對其未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作推薦、證明。
不得使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作為廣告代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