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法律承認和保護的生育權主體應僅限於已婚夫婦。代孕涉嫌違反計劃生育法,破壞我國婚姻制度。首先,如果代孕者是非婚生,這本身就違反了政策;如果是已婚無子女的代孕者,為他人代孕後不能生育自己;還有已婚婦女已經生育,代孕涉嫌違反計劃生育規定。其次是“代孕”現象之後的“納妾”現象。有些人可能以“代孕”的名義為代孕者購買房產,這其實是舊社會“納妾”的再現。他們不僅破壞了壹夫壹妻制的婚姻制度,還因為重婚觸犯了刑法,這是我國法律不允許的。
而且代孕導致了親屬關系的混亂,必然導致社會倫理、繼承和撫養的混亂,並帶來其他法律問題。
法律依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三條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應當在醫療機構內進行,以醫療為目的,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倫理原則和相關法律法規。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和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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