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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代理人不滿意,如何終止合同

法律分析:根據合同,看對方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或解除合同的條件。委托代理合同的解除可以分為合意解除、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其中,合意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壹致解除合同;協議解除是指壹方事先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當條件滿足時,壹方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達到法定解除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因違約而解除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終止後,保證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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