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子女離婚後,未分配撫養權的壹方已足額支付撫養費,履行了撫養義務。這時候讓他交“托兒費”可能不太合適。
2.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孫子女,有贍養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當然不可能主張帶孫子費。
3.如果子女沒有與老人達成協議,是否支付“撫養費”,主要看老人是否代替父母撫養教育了子女。如果老人只是為了給子女提供更好的、不必要的條件而“錦上添花”,或者出於對子女的愛而送禮,就具有了自願幫助的性質。
4.如果子女在事前或活動中與老人協商,由老人照顧子女,子女需要給老人壹定的“帶孫費”,屬於協議性質。
我國的家庭歷來註重親情和天倫之樂。撫養孫輩的過程中有悲歡離合,老人也會從中收獲壹定的情感回報。但是,血緣關系不代表不能談錢。父母子女對帶孫子費用有約定或者父母有自己訴求的,雙方協商。有孩子的孩子也盡量避免拖累父母,因為壹個人人生的每個階段都有自己的精彩和目標。畢竟爺爺奶奶和外公外婆沒有照顧同齡人的法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