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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可以減多少次刑?

法律主觀性:

1.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的起始時間是: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執行期滿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有期徒刑的減刑起始時間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2.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減刑壹次不超過九個月;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應當壹次性減輕判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處壹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壹次性減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3.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兩次減刑的間隔不得少於壹年六個月。減刑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最後壹次減刑後的刑期。4.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的限制。

法律客觀性:

適用條件和限度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自覺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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