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同壹債務分別承擔對債權人的全部償還義務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保證責任是指兩個以上保證人為同壹債務人的同壹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保證人為兩個以上的,應當相互承擔連帶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以份額承擔保證責任的除外。* * *與保證人負連帶責任,為同壹保證責任的連帶關系,任壹保證人對* * * *所擔保的債務承擔全部責任,已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可以向其他保證人追償。因此,連帶責任是保證人的加重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擔保物權人對擔保財產依法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其債權的實現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