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期限由當事人約定,未約定的,最長為六個月。
擔保是為保證壹項債務的實現而采取的措施,是主法律關系,保證是從法律關系。擔保,包括人壽保險、財產保險和金錢擔保。為保證債權實現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從我國擔保法的內容來看,債的擔保應該是指基於當事人壹定的財產,可以用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的壹種方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二十五條壹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未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經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自獨立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