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擔保主體不合格。
2、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內部機構或內部職能部門的擔保無效。
3.公司董事、經理私自作出的擔保無效。
4.因欺詐、脅迫和惡意串通造成的擔保合同無效。
5、為禁止流通的商品提供擔保的合同無效。
6、未經批準和無權設立的對外擔保無效。
7、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393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擔保物權消滅:
(壹)主債權消滅。
(2)擔保權益的實現;
(3)債權人放棄擔保權益。
(四)法律規定的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