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連帶責任執行後,通過什麽方式向保證人追償,實現權利?實踐中有三種意見。第壹種意見是保證人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後,保證人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向人民法院起訴被保證人。因為在保證人實際承擔連帶債務之前,其責任只是督促保證人履行義務,承擔約定的連帶責任。壹旦保證人履行了義務,保證人的使命也就完成了,與保證人的約定民事法律關系也就死亡了。擔保人壹旦為被擔保實體承擔了還款義務,就取得了應有的債權,也就是說,擔保人與被擔保人之間的擔保關系轉化為債權債務關系,擔保人取得了訴權和勝訴權。因為擔保行為發生在人民法院執行中,壹旦擔保人代為清償債務,擔保關系迅速轉變為債權債務關系,法律關系明確,事實清楚。人民法院核對後,保證人沒有理由,不能提出異議。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條同壹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對擔保份額沒有約定的,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保證人在其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法律依據:《擔保法司法解釋》全文第二十條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不能向債務人追償的部分,由連帶保證人按照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