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政部關於做好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五十六條申請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由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部隊駐地婚姻登記機關受理。申請核發《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書》,由為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受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設區的市可根據當地婚姻登記信息聯網和歷史資料補充記錄情況,按照便民原則放寬出具證明的受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