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十八條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壹對夫妻生育壹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二條公民有依法生育子女的權利,同時應當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義務,其生育行為應當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采取綜合措施,做好計劃生育宣傳教育、避孕節育服務等經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區域內公民的生育行為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
第三條公民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